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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股权纠纷律师浅谈股东出资义务

文字:[大][中][小] 2014-12-11  浏览次数:

    公司的资本是公司运作的物质基础,法律上对股东的出资有哪些规定。下面合肥股权纠纷律师给大家介绍一下。

    法定资本制又称“实收本钱制”,指任一拟设立之公司,应按法令及规章需求,于公司建立前彻底发行并由发起人或股东交纳其规章所定资本的公司资本准则。
    资本是公司独立展开经营、承当职责的前提和根底,它代表着公司承当财产职责的实际才能和规模,直接关系到公司的履约才能、偿债才能、赔偿才能以及终究承当民事职责的才能,对公司、股东及好心第三人都有重要意义。
    股东(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仍应理性、客观地洽谈断定注册资本及出资期限。切忌不切实际地认缴出资及毫不忌讳地违背出资义务,避免加重本身的职责及承当不必要的违约职责。
    股东假如违背出资义务就应当承当对内、对外两种职责:内部职责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的违约职责,外部职责为对公司债权人的职责。

    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具有义务,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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