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买房遇到延期交付的情况时,如何处理?下面合肥知名律师给大家介绍一下什么是商品房交付和延期交付的法律问题。
所谓商品房的交付,即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相应法律规定以及相关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房屋按期向商品房买受人交付,商品房买受人检验商品房并接受房屋的行为。
商品房逾期交付纠纷案件包括开发商在约定期限未交付和在不具备交付条件的情况下提前交付即非正确交付两种情形。无论是哪种情形,交付期限的认定决定着违约金计算的截止日期,直接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国家为加强对商品房买卖行为的管理,强制性的要求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合同),其中第八条第一款约定了房屋交付的条件,包括四种情况下可以交付:①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②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③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④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该条另有一空白栏以便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交付的条件。
按照《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延期交付使用房屋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以上就是对于商品房延期交付问题的一些法律知识介绍。
了解更多请访问合肥律师网站www.hfattorne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