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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建筑工程律师浅谈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问题

文字:[大][中][小] 2015-01-09  浏览次数: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返是工程当中常见的一种制约手段,如果发生保证金返还问题该如何处理?下面合肥建筑工程律师浅谈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问题。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在合同中对保修金约定常见的问题主要有合同条款及附件约定相矛盾,将保修期满作为返还保修金的条件,以及随意更改经过招投标程序所订合同对保修金的约定等。
    建筑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都要涉及施工方保修责任的问题,当事人对质量保修金的约定也往往采用留置工程结算款的方式,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施工方常常在“保修期满后”提出要求返还留置的质量保修金的要求。但在施工合同及保修合同中对该部分保修金的返还时间约定不明,由此而引发诸多争议。
    在出现上述质量保修金的返还期约定为“保修期满” 的实务处理中,可针对具体情况区分对待,首先要看保修范围和内容集中在哪些专业工程项目,可待占保修金比例较大的专业工程项目保修期满到期后,将保修金清算后全部返还给施工方,但保修金的返还并不意味者施工方缺陷责任期已满,其保修责任的解除,施工方仍需对其他仍处在保修期内工程项目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直至该部分专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届满,只不过此时建设方已不再持有施工方预留的保修金。这样做法,在双方就保修金的返还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完全符合法律公平合理的原则。
    发承包双方在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不能将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等同于建设工程保修期限,应明确约定质量保修期经过一定期限后,如两年后,发包人将质量保修金全部返还承包人。除此之外,建筑市场应尽快建立完善建设工程缺陷责任制度,全面实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与返还等问题。
    出现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问题,私下调解不成功时,需要经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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